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
纠纷处理,其
诉讼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遵循一般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被告的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并不相同的时候,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其次,若在同一纠纷中涉及到多名被告,而这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个法律辖区内,那么所有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均拥有相应的管辖权利。再者,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据此向法庭
提出离婚请求的事例,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同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其中一方以此为理由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的事例,则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并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选择被告当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