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情节轻微”这一阶段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到如下因素: 首先是
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大小的程度。例如,倘若
犯罪行为涉及的所得或收益价值较为适中,那么就可以认为其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然后,我们还需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采取的手段是否相对温和。例如,如果犯罪分子并未使用
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进行
犯罪活动,那么也可以视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之一。此外,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也是我们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偶然犯罪,并且是由于受到欺骗或者误导才实施了相关行为,那么他们的主观恶意也就比较小。最后,
当事人是否有坦白的意愿以及具体行动、是否有
立功表现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如果相关人员能够
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事实,或者在协助
司法机关侦破事件方面提供了实质性帮助,那么我们也可以将此视为情节轻微的情形。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要审视当事人是否有积极地退还
赃款、
赔偿经济损失,弥补受害者们的损失。通过全面综合上述各种因素,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评判,即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性不大,从而决定是否可以不按照犯罪论处或者给予相应的从轻、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