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海南省境内,关于敲诈
勒索罪的
立案基准通常如下:如果
敲诈勒索对象为公共或
私人财产且其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两千元及以上、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以及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以上者,则应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74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之条件。定责方面,“数额较大”系以人民币两千元作为衡量起点,对应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以及
罚金;“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适用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附加罚金;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始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应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或向诸如
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进行此类行为时,
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