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决定进行解散之时,对于
经济补偿方面的标准主要参照
劳动者在当前单位所担任工作的时间以及此期间的每月总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就是,在正常的情形下,每满一整年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以一个月的
工资为基数的
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那些实际工作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到一年的劳动者,则需按照一年来实算;至于那些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只需给予他们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
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有区级人民政府的城市中,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总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