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的
刑事拘留程序中,
被拘留人在七个工作日之后可能面临多种情形:若公安部门认定
涉嫌犯罪人必须予以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满后的第三天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请求并等待批准;然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这一申请的时限仍允许延长一日至四日。至于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
违法现象的嫌疑者,其审批时限则可扩大到三十个自然日。倘若人民检察院予以
批准逮捕,事件则需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而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遵照相关提示即时释放被拘留人,同时也要将这一执行结果按时通告给检察部门。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事件,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措施。作为涉案
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者,可以由他们授权委托的律师挺身而出,洞悉事件实情,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辩护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