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罪中,其客观行为要件主要体现为:
行为人运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富进行非法的侵占、
盗窃、诈骗或采取其他
违法手段,从而无偿占有
公共财物。这里所谓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通过行使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主管权、管理权、
经营权或经手财务的权力,并以此来掌控和处理公共财物。具体来讲,“侵吞”即是指无视法律
法规,擅自并未依正常程序,非法占用自身所
管辖、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所谓“盗取”,则特指行为人常采用隐秘的手法,未经同意地获取公共财物;至于“骗取”,则是指行为人以掩盖事实真相或制
造假象的形式,从公共财物中获利。举个例子来说明,
国家公职人员如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将本应上交给国家的公共财物自行
非法占有,这种情况即被视为“侵吞”公共财物。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以
伪造票据、篡改财务记录等手段来侵占公共财物,这种行为就可以称之为“骗取”。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贪污行为针对的
犯罪客体,只能是特定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经济实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