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律师会见,即是指律师有权利与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通常而言,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者受到强制性限制开始,其便享有授权
辩护人代表其权益的权力,而在此之后,律师便可以提出会见请求。然而,在
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若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同意。至于在
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律师只需持有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便可依法进行会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以及事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以上所述的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