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
批准逮捕以后,原则上并不允许
家属进行探视。
逮捕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现阶段,事件仍处在紧张激烈地调查取证环节之中。然而,被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享有相应权利,其中包括了委托
代理人进行辩护。当委托
代理人具备相应资格并符合法定要求时,便可根据相关规定与
羁押的犯人进行适当接触,这就是所谓的会见权。例如,辩护律师在持有其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
当事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由自然资源部发出的法律援助公函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向相关看守部门提出会见羁押犯人的请求。看守所应尽快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完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未经授权或批准的探望行为有可能妨碍事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将对
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运行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