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纠纷的
管辖权问题,我们需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确定。首先,如有
约定管辖条款,则应按照这些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但是约定的内容不得与
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相冲突。相反的,如果没有任何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是
合同签订及履行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就履行地点做出明确表述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而争议的标的物为支付给其他人的金钱时,接受这笔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将被视为是合同的履行地;若是涉及到实物交付,例如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也将被视为是合同的履行地;除此之外,对于类似于租赁、旅游等其他形式的交易,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亦可被认定为是合同的履行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涉及到不动产方面的债权转让纠纷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专属管辖权;同样的,涉及到票据方面的债权转让纠纷,则应当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总的来说,具体的管辖权应当根据每一个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