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的相关
法规规定,对于抢夺
犯罪所制订的
起诉标准大致如下:倘若涉及抢夺公私财产的总额达到了一千元人民币或以上,那么就足以触发法律部门的
追责程序。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将“
数额较大”的标准设定为五百元人民币以上:曾经因涉入
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等事件而受到过
刑事方面的惩罚的;在同一年度内曾经因为参与抢夺或者哄抢活动而被给予过
行政处罚的;一年内发生过三次以上抢夺行为的;使用诸如车辆、自行车之类的机动交通工具进行抢夺的;组织和操纵
未成年人进行抢夺的情况;针对老年人群体、未成年人、孕妇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士、残疾人和失去劳动力者的财物实施抢夺的;在医院中强行夺取病人或者其亲朋好友财物的;在灾害性质的事件如地震、洪水、干旱、飓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
重大事故等非常时期,在事发所在地发生的抢夺事件;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