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签发
逮捕令之后,辩护律师有权会晤
犯罪嫌疑人士。这一权利源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即辩护律师有机会与被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以便深入了解事件的相关情况,并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然而,辩护律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例如向看守所提交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
案卷中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此外,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还需要时刻遵守看守所的各项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辩护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于设法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并非干预
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