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的会面通常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然而,针对引起全国公民高度关注的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事件,在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
羁押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首先获得
侦查机关的许可。至于其它性质的事件,只要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正式
授权委托书或得到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享有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当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看守所的具体规定,切勿协助犯罪嫌疑人隐藏、销毁、篡改
证据或是串通口供;同时也不能威迫、诱导
证人提供
虚假证言,以及实施任何可能干扰
司法机关正常
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