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完备的五项证书前提下开展
商品房预售业务,未必就完全属于典型意义上的
集资诈骗行为。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集资诈骗这种
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
行为人具备以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并且采用欺骗手法进行大规模
非法集资的恶意动机。相比之下,在未取得完整五证的情况下进行预售,更大程度上可能涉及到
行政违法以及民事违约等问题。倘若开发商在主观上并无
非法占有资金的恶意企图,仅仅是因为违反了相关预售
法规而导致预售行为无效,那么通常情况下将会面临
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需要对购买者承担相应的民事
违约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明明知道自己尚未获得完备的五证,却仍然以预售为名义大肆吸收资金,并且表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和采用
欺诈手段,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因此,要准确判定某一预售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必须综合考虑开发商的主观意图、资金用途、
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