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
类别的事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案发时实际所得”的测算方式和标准,通常应当依循如下几项基本规定:首先,要对所有直接由诈骗行为所导致的财物进行清晰的界定和识别,其中既包含了现金以及其他实物形式的有形资产,同时也不忽略其他无形资产,如权益凭证、股票期权等。然后,针对通过
诈骗手段所获取的各类财产性收益,比如债权、
股权等,必须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相应的折现处理。此外,对于已经被消费或者处置的部分,只要能够追溯到具体来源并且确认其价值,那么同样应该将其纳入实际所得范畴之内。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合理的支出,例如为了达成诈骗目的而付出的必要成本,而且这些支出与
非法所得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那么一般情况下,这部分支出并不应从实际所得中予以扣除。总的来说,在计算案发时实际所得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和评估各种相关因素,以便精确地确定
犯罪金额,进而为后续的
定罪量刑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