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律诉讼程序中,提交
虚假资料并不必然定性为
欺诈犯罪行为。
欺诈罪的确立需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前提条件:首先,行为方必须具有明显的非法意图,即通过编造谎言或者掩盖客观事实的手段,达到欺骗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当对
违法金额明确的标准,一般来说,此金额应达到了较大范围;最后,行为方的行为必须能够引起
被害人的
财产损失,并且这种损失是由于行为方的
欺诈行为所导致的。
然而,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
诉讼罪。
如果行为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对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负面干扰,妨碍了
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甚至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就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
但是,如果行为方出于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刻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同时满足了欺诈罪的其他
构成要件,那么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
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全面考虑行为方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所带来的实际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