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七个自然日。
而公安部门在现行法律认可之下,对于涉及
拘留的人员,若其行为涉嫌构成
犯罪且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延至四天。
然而,如若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
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那么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内,检察机关需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相应的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部门应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应向人民检察院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并及时告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