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总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无
过错责任原则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应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饲养兽例如烈性犬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场合;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任何疏忽或过错,仍须负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适用于饲养普通动物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事例。
换句话说,法律首先假设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存在过错,倘若他们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所引发的,那么便有权免除或减轻自身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那么同样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确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动物的潜在危害性、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以及受害方的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