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
损害赔偿一事,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物组成部分。
在法学界的观念中,此类损害赔偿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特性。
伤害
赔偿的主旨在于针对受害者在肉体遭受创伤之后所产生的
经济补偿,其中涵盖了广泛繁多的项目,诸如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以及
伤残赔偿金等等。
这些赔偿款项本质上都是对于受害者个人身体受到的伤害、健康随之受损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为其未来的生活及治疗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具备显著的人身特质。
以伤残赔偿金为例,它主要是针对受害者未来生活能力可能会有所减弱的情况进行赔偿,带有强烈的个人属性特征。
因此,从常理来看,此类人身损害赔偿应归属受害者个人所有,而非划归夫妇两人共有作为
共同财产。
然而,还是需要特别指出,若夫妇双方对此类赔偿事项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形,那么相关事宜将依照约定的内容来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