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通常被视为一种利用职业授权的不良行为。
所谓“
利用职务便利”,就是指利用个人职务所涉及到的对
公共财产的管理、运营以及处理的权力及其带来的便利条件。
在贪污犯罪的构成要素方面,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往往会借助自己所拥有的职务之便,抓住非法占据公共财产的时机和所需条件。
举个例子来说,若是
公职人员利用其手中负责的财务审核权、物资管理权等职务权力,通过侵占、
盗窃、诈骗等方式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就完全符合贪污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特性。
然而,在实际事例中,对于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便利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
证据,全面考虑
行为人的职务权限、与公共财产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多重因素,以做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