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吸纳公共储蓄”,其实际内涵系指任何未能获得相关部门法令许可授权,抑或是借由合法运作渠道之名,向社会公众这一非特定且广泛群体吸纳资金,同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各类形式向
出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亦或是提供回报的商业行径。
这种行为具有独特的如下四种显著特性:
首先,该类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基本都是在未曾得到有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进行的;
其次,其所针对的对象为社会公众这一非特定且广泛的群体;再次,其通常会做出承诺,即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各类形式,向出资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亦或是提供回报;而
最后一点,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即这类行为往往披着各种外衣,如非法设立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进行储蓄吸收,又或是以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名目来吸引资金投入。
我们务必要明白,此类行为在我国境内受到了极其严格的监管和法律规制,一旦触犯
刑法相关罪责,将会承担相应的
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