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时,一般采用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养殖者或管理者通常要承担全部的
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到伤害的对象是由其自身
故意行为或者存在严重过失所导致的,那么养殖者或管理者则可以免除对该事件负有的责任。
例如,由于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引发了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养殖人员或管理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对于被法律明文禁止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类及其他高危动物,如有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行为,无论是否存在前述的豁免情形,其养殖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伤害是由第三方的过错行为所引起的,受害者既可向动物的养殖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请求,同时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在养殖者或管理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