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即
国家工作人员趁职务之便,将
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
犯罪行为。
在法律层面,对于该种罪行的认定,我们需要全面考虑以下几个极为关键的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涵盖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
公职的各类人员。
其次,犯罪
行为人需在客观方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有公共财物。
其中,“
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表述,特指的是犯罪行为人运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
再次,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明确意图。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贪污数额与情节的严重性将会直接影响到
量刑的轻重。
具体而言,若贪污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
而对于贪污
数额巨大或情节更为恶劣者,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
没收财产。
至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