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贪污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要素。
首先,
犯罪主体通常应为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务的人员等。
其次,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
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个人职务范围内所掌握的管理、支配、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带来的便利条件。
此外,贪污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款物或专项基金等。
只有当贪污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才能被视为
犯罪。
对于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
量刑将会相应地加重。
总的来说,对贪污罪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主体身份、
违法手段、涉及的对象及其数额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