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若
行为人以盈利为唯一目的,通过在电子信息网络中构建
网络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
代理人,进而参与和接受投注等行为,皆视为设立和经营赌场活动。
针对此种
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程度,需要对
犯罪情节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其中包括参赌人员数量、赌资总额以及
违法所得等关键因素。
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处罚,并且还需缴纳相应
罚金;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在此过程中,如行为人能够主动向
司法机关自首,或者有其他
立功表现,都可以作为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此外,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
法律制裁,这也可能对其最终的
量刑结果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