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饲养动物导致
人身伤害的相关
法律案件当中,往往采用无
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种
归责标准的含义在于,受害方并不需要陈述并证明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带有任何过失,仅需证明自身遭受到的损害以及该危害系由受其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便可据此要求动物养护者或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损害产生的原因是因其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疏忽所导致的,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便有可能免于承担或者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受害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是由被告方所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所引发的。
与此同时,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也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损害的产生并非由于受害方的故意行为或者严重疏忽所导致的,以便他们提出免予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