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若因
追尾行为导致他人的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由此引发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则应由追尾者负责进行
赔偿。
然而,在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过程中,若追尾方被确认为全责方,那么除了需要承担车辆维修等直接损失之外,还应对对方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使用而产生的常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负责。
但是,这就需要对方能够提供相关的
证据,例如打车发票、租车合同及其相应的发票等,以此来证实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用以及其合理性。
然而,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例如免去该项赔偿,那么这样做也是完全可行的。
总而言之,关于是否应该赔偿交通费以及
赔偿金额的多少,都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和所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