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借款协议中涉及到的利息,其有效性程度需要依据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和分析。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借贷双方确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为 24%的范畴时,无论借款方还是出借方均可向对方提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要求,而此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也会对此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达到了 36%或者更高的区间,那么无疑,超出此范围内的利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约定。
在此基础上,如若借款方对于已经支付给出借方的高于年利率 36%的那部分利息存在异议,并希望能够收回超出规定利率的这部分款项,此时,他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反之,如果借款方同意并实施了该自愿支付行为,等同于他默认接受了该合同的所有条款,并且视为对超额利息部分的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介乎于 24%-36%这个区间之内,那么这部分利息则被划归为自然
债务区。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款方已经支付完毕,则出借方无需对该笔资金予以退还;反之,如果借款方并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出借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这部分利息,那么他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
总结来讲,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约定的有效性与否关键取决于其约定利率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