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定义和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四个
类别:第一类便是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他们主要是在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中担任职务的人员;第二类则是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同样在这些单位中承担着公务活动;第三类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最后一类则是其他依法被赋予了公务职能的人员。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从事公务”,实际上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行为。
对于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其具体的身份、职责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