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养动物引发他人
人身伤害的法律问题中,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遵循的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他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
故意行为或是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否则,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都将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例如,如果因为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那么,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者就应当对此负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严格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即使受害者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饲养人和管理者也必须承担起绝对的法律责任,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来逃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此外,如果是已经被遗弃或者
逃逸的动物,在其遗弃和逃逸的期间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原饲养人或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