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饲养动物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的事例中,我们必须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如果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损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他们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
受害人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导致的,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不承担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例如,如果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者或管理者都需要对此负责。
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并且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
另外,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动物伤人事件发生,那么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
当饲养者或管理者为受害人支付了
赔偿金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