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动物的自主攻击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此类情况常见于诸如宠物狗突然袭击路边行人等例子之中;
其次是因违反相关管理条款,未能对饲养的动物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如在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从而使他人意外受伤;再次是对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烈性犬只、毒蛇等高危物种,若因其造成了他人的人身
财产损失,那么即使受害者自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作为饲养人和管理者仍然须负起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动物在被抛弃或逃离期间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原饲养人或管理者依然必须对此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多采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裁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完全由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所引起,否则饲养人或管理者都将承担起侵权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