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动物致人伤害行为所采用的
归责原则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均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意味着,当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实其本人所受到的损害系由动物所引发时,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即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举证证明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者自身故意为之或者存在严重过失所导致,例如受害者主动挑衅动物而导致自身受伤,则在此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者可免除或减轻其应负的
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如外出遛狗时未拴好牵引绳,此类饲养者或管理者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一旦因其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其饲养者或管理者都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
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旨在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管理与注意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