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动物侵害责任的相关规范,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
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由饲养的动物所引发的对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的损害事件,其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在此类场景中,如果有确凿
证据表明,该损害结果系由于受害者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那么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便可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其应负的责任。
此外,若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没有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诸如烈性犬等被明令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一旦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其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
另外,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受害者既可以向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
若动物的主人或管理者在承担了
赔偿责任之后,发现过错方原来是第三方,他们有权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