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形下,当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时,必须依据特定事实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和分配。
通常情况下,该责任都将归属于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
然而,若能证实损害结果是由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就有可能无需承担或仅需部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例如,倘若受害方故意挑逗、激怒动物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那么此时饲养者或管理者或许会享有减轻责任的待遇。
又如,若
受害人接触到的是受到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危险性动物等,并且因此遭受了
人身伤害,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者或管理者也都应该要负起
侵权责任,而不能享受任何减责或免责政策。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若动物在被遗弃或
逃逸过程中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原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