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条款,对于
污染环境罪的
立案与追诉准则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如果存在排放、倾倒、处理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废弃物、包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的行为,将被视为污染环境
犯罪。
其次,
违法排放、倾倒、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也将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再者,排放、倾倒、处理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污染物,其浓度超出国家或地方所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者,同样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环保监管部门检查,从而进行排放、倾倒、处理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废弃物、包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的行为,亦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范畴。
最后,若
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环保规定,排放、倾倒、处理含有放射性元素的废弃物、包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毒物质而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
行政处罚,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次实施上述行为,将被视为污染环境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列举的立案与追诉准则可能会随着法律
法规的更新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