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学领域中,我们通常将
贪污罪定义为以下罪行的集合体:涉及侵吞、
盗窃或
挪用公款的行为;
滥用职权、利用公共权力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等等。
关于贪污罪所涉及的
共犯问题,其主要内容是指非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的现象。
在法律层面上,
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参与
犯罪的人数必须达到两人及以上;
其次,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对该
犯罪行为持有明确的共同故意。
在贪污罪这一特定情境下,非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教唆、协助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或者与政府机构工作人员预先合谋,
然后在事后为他们提供掩护、转移
赃物、收购赃物、
代理销售赃物等服务来构成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判断贪污罪共犯的存在,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存在共同
犯罪的故意以及共同的犯罪行为。
由于每个共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
量刑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