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行为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个
类别:第
一,饲养之动物致他人遭受
人身伤害,如爱犬袭击行人。
在此情况下,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需承担无
过错责任,然而若能够证明损害系因受害方故意为之或是存在重大过失所引发,则可免除或减轻其相应责任;第
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动物实施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例如,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导致他人受伤。
在此情形下,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须承担
侵权责任;第
三,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若因其造成他
人损害,不论受害方有无过错,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均须承担侵权责任;第
四,被遗弃或逃离之动物于遗弃、逃离期间若给他人带来损害,则应由原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