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动物侵权赔偿事宜的裁量标准主要根据实际发生的
侵权行为实施状况进行决定。
若事故结果系由饲养在人类身边的活体动物所致,按照常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作为
侵权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如能清晰证明此次损害系因受害方自身
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所引发,则侵权方有权豁免或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此外,若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未能遵守相关监管条款,没有对动物实行充分的保护措施以预防潜在风险,以至于由此引起了社会公众人员的损伤事件,他们仍需承担全部
侵权责任,并且无任何豁免情形存在。
针对已经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所造的伤害事故,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
全权负责,同样也无法享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益。
至于
赔偿范围方面,受害者因动物侵权导致的各种损失通常包括医护治疗费用、后期护理所需开支、交通行程支出、营养补给财务代价、住院期间的伙食津贴等等,这些都因为治疗和恢复行动所产生的必要花费,同时,倘若受害者因此次
意外事件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请假休息,这将直接影响到其经济来源,也理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对于那些因此次动物侵权而构成
伤残等级的个体,除了上述各项赔偿之外,还要额外负担辅佐器具购置费用及法定的
伤残赔偿金额;更为严重的是,当事故导致受害者离世时,法律还要求,除应支付所有治疗和康复花销外,还应支付
丧葬费用和法定的
死亡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