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中,针对
动物侵权行为所应适用的
归责原则主要涵盖两大方面:其一为普遍状况下所适用的无
过错责任原则;即当饲养的动物对第三方
当事人造成损害时,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实乃由于受害方故意为之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则可适当减轻责任负担。
其二为违反管理规定且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所适用的绝对责任原则。
例如,未给宠物拴上牵引绳等情况,在此种情境下,只要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需承担侵权责任,且无任何
免责事由。
此外,对于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而言,若因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亦须承担绝对的侵权责任,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