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伤害时,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如果受害者本身存在
故意行为。
这意味着受害者故意去挑衅或者激怒动物,进而导致自己受到伤害。
但是,受害者的挑衅行为必须是积极主动且蓄意为之的。
其次,如果受害者存在严重过失。
比如,受害者明明知道该动物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却仍然冒险接近或者触摸它,从而引发了伤害事件。
然而,这种过失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对所饲养的动物负有严格的管理职责,如果他们无法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另外,对于那些被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给他人带来伤害,那么无论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如何设法辩解,都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免责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