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由于动物作为人类生活中的特殊存在,导致
动物致人损害的场景屡见不鲜,这便涉及到
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此类事件,应采取“无
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无论该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其所养殖的动物形成了对他人的伤害,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这种损害是由于
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所引发的,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可以据此主张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
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受害人故意挑衅、刺激动物,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再如,如果是因为饲养了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从而对他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他们将无法找到任何理由来逃避或者减轻自己的
赔偿义务。
在
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损害的实际发生以及损害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
而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则需要通过举证来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