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
法规中与婚姻关系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在
同居期间,若能提供
证据证明属于单人所有之财产,则这类财产应被视为个体所有;反之,未能举证者,将依据普遍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针对子女
抚养事宜,未婚所生的子女享有等同于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力。
双方
当事人有权就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友好商讨,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以诉诸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将会依据孩子所受权益的重要性和当事双方的实际情形来进行公正的裁决。
另外,倘若有任何一方选择结束这段同居生活,只需直接分离便可。
然而,若是涉及到相关的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纷争无法通过双方协调妥善解决,那么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总而言之,处理同居关系需要恪守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