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相关律法条款,检察机构正式通过
逮捕决定之后,公安部门实施逮捕行动的期限通常情况下须严格遵守立即执行之原则。
逮捕作为司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手段,在经过检察机构经审查核准的逮捕裁决做出之后,公安部门必须立刻展开实际执行工作。
然而,如若遭遇诸如
犯罪嫌疑人行踪异域等特殊困难情形不能马上进行执行的,那么负责执行逮捕任务的公安部门则应在收到检察机构签发的
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24小时内,将捕获人员直接押解至看守所关押。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逮捕行为发生以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期间对涉案人员的
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出两个月。
但是,对于案情错综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未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事例,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
羁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