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设立公司的计划未圆满成功之际,发起人和投资人首要承受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在财务上的压力,即要为创立分公司的步骤及其后产生的各类
债务及开支负责并负有不可推卸的
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负债人可以要求其中一名或者多名的发起人独自或者共同承担全部的债务负担。
其次,对于投资者付出的股份购买款项,发起人必须向已做出投资的股东返回股份购买款项,同时必须支付正常银行储蓄利率计算出的存款利息以作补偿。
除此之外,如果在筹备新公司的过程中,发起方有失责的地方,进而对公司的声誉、收益等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他们就应该向其它没有过失的发起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能提供确凿的
证据表明设立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某些发起人的严重错误,那么这些有责任的发起人将面临更大的责任分担压力。
总而言之,在公司筹建失败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发起人和投资人的责任分工,需要依据相应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