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行商票出现拒付现象时,持票人在行使
追索权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了证明商票已经遭到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持票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拒绝证明,例如那张写有
退票原因的书面文件;
其次,持票人必须从收到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那份证明开始算起,在三天之内用
书面形式通知自己的前手有关事件的缘由;再者,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时候并不需要依照票据
债务人的排列次序,而是有权选择对其中任意一位、几位甚至所有的债务人进行追索;还有,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例如向法庭提出
诉讼时,持票人需要提交商票的完整原件、拒绝证明以及与相关的合同和履行凭证,以此来证明基础
法律关系以及票据权利的真实存在。
而持票人也应该注意到,追索权的时效性规定,即对于追索前手的权力,如果持票人未能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后的六个月内及时行使,那么这一权力将会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