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合伙企业所背负之
债务及
合伙人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需遵照以下严谨且全面的处理原则:首先,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为先,全力以赴地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假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用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全体负债,那么每一个投身于其中的合伙人将不得不负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
面对个体合伙人所背负的
个人债务,应该采取普通
民事责任的方式,即以该合伙人自身拥有的财产来进行补偿。
如果一位合伙人的个人财务状况无法满足其个人债务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资产尚有盈余,那么这部分盈余将不能被用来支付给那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除非有特殊情况——当这位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无法满足其个人债务,并且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占有的份额也无法满足其个人债务时,他才可以动用自己从有限责任公司中获得的收益来进行偿还。
总而言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还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都需要单独处理,同时也要确保
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遵循公正、诚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