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
合伙企业中的
债务承担问题时,往往遵循着以下基本原则:第一项,先以整个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来偿付即将到期的各种
债务,如果此时发现财产状况无法完全满足债务需求,那么就需要
普通合伙人采取更进一步的决定,他们将负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即以他们个人的全部私人资产来支付这笔债务。
而另一方面,
有限合伙人只会以他们先前的承诺投入并被认定为有限资金的数量为限制,来解决合伙企业所面临的
债务问题。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尽管
合伙人彼此间可能存在着重申债务分摊比例的内部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够用来对抗外部的
债权人。
换句话说,无论是协议中的哪一方,只要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偿还了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他们都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