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协议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借款方离去或失踪的情况,此时作为
担保人就必须要承担起连带的
债务偿还义务。
而这种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它们分别是一般性的信用
担保以及全责性的
连带责任。
倘若担保人为前者,那么只要在主协议产生的
纠纷尚未经过
司法审判或是
仲裁、且对
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合法
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填补债务,这时担保人才有权依据该条款拒绝向
债权人履行自身的担保义务。
然而,若担保人所承担的是后者,即全责性的连带责任,那么在主协议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时,若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选择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亦或是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的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
担保责任。
总而言之,无论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了责任,他们都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范围,则主要依赖于
担保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