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构对已
被拘留的人士,经过审慎考虑认定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应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项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与否的决策。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申请批准的时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之内。
如果是针对那些涉及
流窜作案、习惯
性犯罪以及团伙型
犯罪等重大
刑事嫌疑犯,申请批准的时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应对在接到公安机构上报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就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被拘留者在
拘留期满后的七至十四个自然日之间便能收到正式的逮捕通知书,而最长的等待期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自然日之长。
然而,以上仅为常规的
刑法流程,具体的审判日期还需综合考量事例的复杂程度及实际侦查状况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