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泱泱中华大地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
裁员补偿结算之法,究其根本,乃是基于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之年限及薪资水准。
具体而言,即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供职期间之
工龄为准,每满一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之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时间已达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者,则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之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所提及之“
月工资”,实为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内之平均工资。
若劳动者之月工资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数,则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时,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之金额予以支付,且此等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